[嘉義市]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適用一生一屋課徵土地增值稅以自用住宅同時一次訂約出售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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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為照顧民眾有多次換屋之需求, 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土地稅法第34條,增訂該條第5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適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時,符合該條項規定條件者,仍可依10%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以落實一生一屋之受惠原則。所以適用該條項規定者,應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有1戶自用住宅換屋者為限。但為了防杜納稅義務人規避稅負,適用上開法條規定者,應以自用住宅房地同時一次訂約出售者為限。也就是說,土地所有權人所擁有的同一戶自用住宅用地,先後訂約分次出售持分土地予其同一成年子女,不能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一生一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