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免徵娛樂稅之規定為何?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娛樂稅法第4條共列舉3項免徵娛樂稅之規定,茲分別敘述如下:
一、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但僅限於非經常性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且結算時須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全部收入專供本事業使用」之證明文件及收支對照表。
二、以全部收入,減除必要開支外,作為救災或勞軍用之各種娛樂。但准予減除之必要開支,最高不得超過全部收入20%,且結算時須檢附收支對照表及具領機關收據。
三、機關、團體、公私事業或學校及其他組織,對內舉辦之臨時性文康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但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
如對上述免徵娛樂稅的規定有任何疑問時,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53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