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申請財稅資料,應備證件身分證不能以他證件取代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對納稅義務人之財產及所得等資料負有保密責任,而駕駛執照、健保IC卡等證件係由不同政府機關依其主管之相關法規所核發專屬用途之文件,較難辨識其真偽,以其作為身分證明文件尚有諸多疑慮,為確保納稅義務人課稅資料安全,並符合稅捐稽徵法規定課稅資料應予保密之意旨,納稅義務人至全功能櫃檯申請查調本人之所得、財產等相關課稅資料者,仍應以國民身分證為限。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簡政便民固為政府機關一向的施政目標,惟當與維護課稅資料之保密性相左時,當以維護課稅資料之安全列為優先,以確保納稅義務人法益並維護社會秩序。
民眾若有申請財稅資料需備證件之相關疑義,歡迎撥打本局免付費專線0800-386969或至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hltb.gov.tw先行查詢,證件帶齊全以減少舟車奔波,進而提高行政效率為你我所共同期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