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地產買賣契約已納印花稅不退還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已辦保存登記的房地產買賣,權利人和義務人雙方因故解除買賣契約者,其已繳納之印花稅,並非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不得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申請退還。 至於買賣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因房屋未符合相關規定,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即保存登記),除嗣後能依程序補正而變成合法建築物外,客觀上不能辦理移轉登記,無法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縱實務上雖認為讓與人已將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因交付而歸諸受讓人,惟仍無從辦理物權登記。因此,依據財政部94年8月2日台財稅字第09404749360號函釋:「買賣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其所立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尚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免貼印花稅票。 您如有印花稅之疑義,歡迎利用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8226121轉138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