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西區] 房屋不使用仍應徵收房屋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東區、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陳小姐因未收到房屋稅繳款書,親至分處申請補單,並詢問所有房屋係占用他人土地所建造的,當初購買時出賣人並未告知,目前土地所有權人想收回土地,將搬遷不再繼續使用該房屋,是否可停止繳納房屋稅?
該處說明: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又房屋稅是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而所謂房屋所有人,係指已辦登記之所有權人及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實際房屋所有人。
陳小姐所有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雖因土地所有權人收回土地,不能繼續使用,但房屋仍存在,依規定仍應課徵房屋稅,直到房屋拆除或出售為止。
該處進一步說明:房屋如拆除,房屋稅已無課徵對象,納稅人應儘速向所轄稅捐分處申報,俟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即可註銷房屋稅籍停止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