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 土地自益信託,由受託人為移轉處分時,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土地所有權應移轉與受託人,由受託人依照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受託人就該信託土地為移轉處分時,原則上,應無土地稅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惟如該信託為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之自益信託,且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如其他要件符合土地稅法第三十四條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則受託人於出售該信託土地申報移轉現值時,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