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 戶籍遷出已核准的自用住宅用地,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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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戶籍遷出已核准的自用住宅用地,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清查作業發現,有不少補徵5年稅款案件,是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因戶籍早已遷出該房址,而被補徵差額稅款。該局指出,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因此,已核准之自用住宅用地,有戶籍遷出無人設籍情形,雖實際仍居住該地,土地所有權人仍應於戶籍遷出後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稅務局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