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騎樓擺設電動玩具應代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於自家或商家騎樓,放置投幣式之電動釣布娃娃機、投籃機、搖搖馬…等電動玩具供人娛樂,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娛樂稅課徵範圍,不論所經營之電動玩具每月營業額多少,均應向地方稅務局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違反規定者,將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追繳娛樂稅款外,並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之罰鍰。
地方稅務局籲請以寄檯方式擺設電動玩具供人娛樂,即便是1、2台,如未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應立即向稅務局或各鄉鎮(市)公所辦理娛樂稅代徵手續,否則經查獲,除補繳漏稅額外,還要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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