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執行業務者開立銀錢收據按金額貼用4?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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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購物時,營利事業所開立的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與建築師、律師、會計師、地政士、代理記帳業者等收取業務款項所開立的收據課徵印花稅情形不同;依照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但書規定,營利事業所開立具銀錢收據之的統一發票,及小規模營業人開立載有品名、數量及價款等項,具有營業發票性質之收據,免貼用印花稅票。但建築師、律師、會計師、地政士、代理記帳業等係屬執行業務者,收取業務款項所開立的銀錢收據,每件應按金額貼用4‰印花稅票。
地方稅務局指出,應課徵印花稅之憑證在書立或交付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若不貼或貼用不足額印花稅票者,除補貼外,按漏貼稅額處5至15倍罰鍰。
由於漏報、短報之漏稅行為,常出於無心之過,納稅義務人如能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短、漏報之處罰,一律免除,但有應補稅額者應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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