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接獲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傳繳通知時,不可置之不理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最近有民眾收到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傳繳通知書,詢問為何收到的不是稅捐單位的繳款書呢?該通知書應如何繳納?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稅單經完成法定送達程序,且逾繳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者,除加徵滯納金15%外,該局亦會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強制執行。欠稅人收到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寄發傳繳通知時,若欠繳金額2萬元以下、傳繳通知上有條碼者,可於該通知書所載應到案期限內,至全省統一(7-11)、全家、來來(OK)及萊爾富等四大便利超商繳納,免加收手續費;若已逾應到案時間或欠繳金額超過2萬元者,就要至花蓮分署或地方稅務局補發繳款書繳納。若人在外縣市,則可至郵局購買匯票,併同該通知書以掛號郵寄繳納。
稅務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在接獲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欠稅傳繳通知書時,應儘速繳納稅款,不可置之不理,以免嗣後發生被扣薪、扣押存款或財產被查封、拍賣等情事,增加不必要的困擾。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