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 贈與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出售以買賣方式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但土地如以「贈與」方式移轉所有權,縱使符合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仍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之,至於何謂「出售」?依照財政部的解釋並不包括「贈與」。故贈與移轉並非出售,而且納稅義務人是受贈人,不是原來的土地所有權人,所以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核課土地增值稅。民眾如仍有疑義,可利用稅務局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