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 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優惠,次數不以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依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若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不足以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時,可申請退還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該處特別提醒,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稅,並無次數之限制,但須特別注意的是,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稅捐機關會將重購退稅案件列卡管制,如發現違反上述情事,將追繳原退還稅款。如果民眾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請撥打該處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