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 房屋供執行業務者使用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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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訊)近來有民眾電話詢問,其所有房屋整棟均供會計事務所使用,現欲將該房地出售,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有無供營業使用之認定,不因供自己營業使用或出租他人營業使用而有所不同,因此房地如全部提供作執行業務使用,則全部不屬於自用住宅用地,應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如部分供執行業務者使用,則可按實際使用比例分別以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及一般用地稅率核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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