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 報廢車輛,請將車牌繳回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張貼日:2012/07/17 回上頁友善列印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各位車主請注意,車輛如因老舊、不堪使用,交由回收廠商環保回收,務必要將車牌繳回監理機關,使用牌照稅即計徵至回收繳銷前一日止。該局提醒車主,廢棄車輛如果只將車輛交予回收業者,若未將報廢車輛之「2面車牌」拆卸,繳還監理機關辦理牌照報廢,車牌若流出,容易被不法人士移用,如有使用公路被查獲,仍要對原車主處罰當年度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廣告連絡人:牌照稅科 吳淑珍連絡電話:037 331900轉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