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娛樂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凡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另娛樂稅法第13條規定,違反第8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台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其係機關、團體,公營機構或學校,通知主管機關依法懲處其負責人。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近一步表示:為方便並協助舉辦臨時公演活動之單位(個人)辦理娛樂稅申報事宜,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tytax.gov.tw)查詢相關訊息;如仍有疑問或不明瞭處,可利用總(分)局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局:3326181轉2477
中壢分局:4515111轉406
楊梅分局:4781974轉202
大溪分局:3800072轉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