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 申報租金較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低,稽徵機關得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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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規定,對於納稅義務人出租財產,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時,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其租賃收入,縱使當事人約定之租金,確實低於一般租金標準,稽徵機關仍得將出租人之租金收入調整至一般租金標準,無須證明租金收入數額是否確如調整數額。
  該局表示,轄內甲君98年間出租其名下所有房屋供○○資訊社營業使用,所申報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調增租賃所得26萬元,甲君不服,主張每月實際租金與核定額不符,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項條文規定是基於覈實課稅原則,避免租賃雙方藉故壓低申報租賃所得,用以逃避所得稅而設,個人之綜合所得稅雖採收付實現制,然該規定是收付實現制之例外,因此當事人間約定之租金,如經查明顯低於一般租金標準屬實,國稅局即得將出租人之租金收入調整至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 06-2298099
  彙總編號:10107-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