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 信託土地出售時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信託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依據信託關係移轉予受託人,由受託人依照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如符合以下條件,則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或出售時,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
1、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即自益信託)。
2、土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作住宅使用。
3、其他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 第17條及第34條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要件。如果民眾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請撥打該處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