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以辦妥戶籍登記為首要條件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地價稅所稱之自用住宅用地,除供自己住家使用之住宅用地外,尚必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並符合其他自用住宅規定,地價稅才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
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要件為(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妥戶籍登記。(二)無出租或營業使用之情形。(三)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四)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以一處為限。(五)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為限,非都市土地面積以700平方公尺為限。
一般用地稅率未累進為10/1000,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為2/1000,相差4倍,假設原適用一般用地稅率需繳交地價稅2,000元,如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後只需繳400元,可以省很多。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特別呼籲,新購房地之所有權人,如符合自用住宅規定,記得要在當年9月22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並向土地所在分局提出申請,符合規定者,當年度即可適用,逾期申請,自次年期開始適用。該局提醒,如未設立戶籍,縱使實際居住於該地,因不符合稅法規定,亦無法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地價稅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04-26624146按112分機接第一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