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可享1%的獎勵金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娛樂稅的納稅義務人是消費者,而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之提供人或舉辦娛樂活動之舉辦人應負代徵娛樂稅之義務。為獎勵代徵人,娛樂稅法第11條規定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即可享受按其代徵稅款額1%的獎勵金;惟逾期繳納者,不但無法享受獎勵金且須加徵滯納金。
該局指出:查定課徵之娛樂業,由主管稽徵機關調查其實際營業狀況,查定其代徵稅額後,按月於月底前填發繳款書送達娛樂業者,娛樂業者應於次月01日起10日內繳納之。101年6月份開徵之娛樂稅,稅單於6月下旬送達及郵寄至各娛樂業者,該局籲請代徵人如期繳納,如仍未收到稅單,請速至該局、或其所屬玉里分局或各鄉鎮公所財政課補單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最近查獲轄內有小規模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而擅自經營營業登記項目以外的其他業務,如電動玩具、電腦遊戲、KTV、卡拉OK、舞廳或舞場等,該局除就其未辦變更登記處行為罰外,並按其被查獲的漏稅額處以5倍至10倍罰鍰,若經營上述娛樂項目而未申辦娛樂稅手續者,將依娛樂稅法規定處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該局本於愛心辦稅原則,特別提醒各娛樂稅代徵人,務必於事前辦理娛樂稅代徵報繳手續,以免受重罰。若有任何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03-8226121轉138洽詢該局將詳細為您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