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西區] 與兄長共同繼承父親遺留房地,為何僅自己收到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公文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東區、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日前有民眾許小姐至左營分處詢問,不解為何與兄長共同繼承父親遺留房地,如今只有她收到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公文,為何有此差別待遇?
該處指出,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因許君與兄長共同繼承父親遺留房地,原有母親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故許君持分土地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現母親已於去年死亡且查許君戶籍亦未設在該址,故通知許君其名下土地自101年起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另其兄長因戶籍仍設在該址且符合自用住宅相關規定,故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該處歡迎民眾如有任何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稅易通客服中心」服務電話07-2293363,屆時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以解答您的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