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西區] 於工業用地或工業區內設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者,並非需取得工廠登記,才可申請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東區、西區稅捐處表示,自90年3月14日工廠管理輔導法實施後,工廠登記改以達一定標準者,始需依法申辦工廠登記。故製造業之範圍包括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工廠及免辦工廠登記而實際從事物品製造、加工行為者。因此,於工業用地或工業區內設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者,或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編定之工業區內之「生產事業用地」等,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且供「工業」直接使用之土地,不論其是否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均得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工業用地申請按千分之十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應檢附之證件如下:
一、建廠期間:應檢附建造執照(建築物用途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用途)及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使用計畫書圖或工廠設立許可證。二、建廠完成後:已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未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使用執照或其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文件上用途記載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建築物)。
該處特別提醒納稅人,申請適用工業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核准,當年期即可適用;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民眾如仍有疑問,歡迎撥打該處服務電話2293363,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您的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