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出售農業用地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應把握申請期限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表示,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須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於土地增值稅申報書上勾選土地為農業用地,並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事後申請需在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限屆滿前提出。    
  該分局指出,有納稅義務人出售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在完納土地增值稅並完成移轉登記一段時日後,才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因已過了應提出申請的期限,所以無法核准其申請。    
  文心分局提醒民眾,出售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記得在申報書上,勾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欄位,未註明者,請務必掌握時限,在繳納期限屆滿前由義務人和權利人共同補行申請,否則,需繳納一筆為數可觀的稅款。如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