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發生車禍後車輛已毀損不能使用,為什麼還要繳納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民眾王先生的車輛已於101年2月18日因發生車禍後毀損不能使用,但於同年4月21日才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經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核定仍須繳納1月1日至4月20日的使用牌照稅,他覺得很奇怪,稅額不是計算到車禍發生日嗎?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13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不擬使用者,應向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其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其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之;交通工具未經所有人或使用人申報停止使用者,視為繼續使用,仍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

  因此,王先生應於車禍發生後即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報廢登記,始能將使用牌照稅款計徵至報停或報廢前一日,如果未報停或報廢,就視為繼續使用,仍需課徵使用牌照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車主注意,車輛因故不需使用,別忘了至車籍地所轄監理機關辦理停駛、繳銷或報廢,其當年度使用牌照稅課稅期間即計徵至停駛、繳銷或報廢前一日。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6624146按402,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