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財政部規定得免予退還之稅款,民眾仍得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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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民眾溢繳的稅款,不論退稅金額多寡,均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規定應退還予民眾之稅款,國稅每次應退金額在新台幣200元以下者,地方稅每次應退金額在新台幣100元以下者,均免予退還,但民眾如申請退還,稅捐稽徵機關仍應儘速辦理退還。
 
  該分局說明,應退國稅包含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稅目之本稅、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地方稅包含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等稅目之本稅、滯納金、利息及罰鍰,前列稅目雖訂有免予退還限額規定,但為顧及民眾權益,只要民眾提出退還申請,則不受上述規定之限制,稅捐稽徵機關都會儘速辦理退稅。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