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戶籍地址已變更或未居住於戶籍地,請至監理機關變更行照地址或增設通訊地,以避免無法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表示,近來有民眾反應未收到101年使牌照稅繳款書,經詢問得知已遷移原戶籍地或因故未居住於戶籍地,卻未至監理機關變更戶籍地址或增設通訊地址,致無收到101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規定,「……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等如有變更,均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另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免再依第二十五條規定加徵滯納金」。為避免未繳納使牌照稅而遭受處罰,請民眾務必更新行照地址或增設通訊地址。
  民眾如想多瞭解免徵使用牌照稅相關規定,可直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由本局客服中心專人為您服務,也可上本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