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修改立約日重新訂立買賣合約須再另貼印花稅票,原契約繳納之印花稅無法退還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近日民眾洽詢關於出售不動產因立約日未設戶籍不符合自用住宅條件,必須繳納較高的土地增值稅,經設立戶籍後修改立約日重新和買主訂立買賣合約,印花稅該如何繳納?

  該分局說明,依據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書立或交付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民眾訂立之不動產買賣合約,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至於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在所不問;若契約已交付使用並貼足印花稅票後,發生無法履行合約之情形,因非屬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之案件,致不能退還已繳納稅款;嗣後修改立契日所重新訂立之不動產買賣合約,係屬雙方立約人所訂定之另一個契約行為,與原契約無關,應另行貼足印花稅票。

  該分局提醒民眾,若應納印花稅稅額巨大不便購買貼用印花稅票者,可持不動產移轉契約書向該分局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繳納後將收據直接黏貼於合約書上即可,亦可經由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網址:https://web.tax.taichung.gov.tw)辦理網路申報手續。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