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經農業主管機關撤銷,其補徵土地增值稅之核課期間以稅捐稽徵機關收到更正開始起算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辦竣移轉登記之農業用地,嗣後經農業主管機關撤銷原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致不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而有應補徵土地增值稅時,其核課期間應以農業主管機關通知稅捐稽徵機關更正之收件日為起算日。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移轉申請作農業使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必須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方可適用。原核准之證明書如嗣後被撤銷,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即已喪失,應恢復按一般用地計課土地增值稅,地方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即予以開單補徵稅款,且因地方稅捐稽徵機關需俟農業主管機關撤銷通知,方可確認核稅處分之正確與否,故核課期間應以農業主管機關通知稽徵機關更正之收件日開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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