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違建農地經拍賣後才補辦建照及農地農用證明者仍應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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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經法院拍賣,地上違章建物於拍定後補辦建照手續,經核發使用執照後,農業主管機關才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因拍定當時不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要件,無法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指出,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拍定時有違章建物,該違章建物雖於拍定後補辦建照手續及申領使用執照,無法追溯認定該建物自始為合法,縱然當事人於拍定後補辦使用執照相關手續,並憑以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至於可否適用以89年1月28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應視該土地於89年1月28日是否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之要件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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