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交通違規被開紅單,小心可能還要補徵使用牌照稅罰款!!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小王某日因違規闖紅燈而被交通警察開紅單,沒想到過了不久後,竟收到稅務局公文要求補繳使用牌照稅稅金及應納稅額1倍的罰鍰,因此怒氣沖沖的到稅務局申訴,經承辦人婉轉解釋後才知道,原來車輛未繳納使用牌照稅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會被處以1倍的罰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機動車輛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於每年的4月繳納使用牌照稅,如逾期未完稅,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將處應納稅額1倍的罰鍰。所以車輛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仍繼續使用公共道路,不論係交通警察路檢或照相逕行舉發,抑或是被稅捐稽徵機關查緝人員查獲,均可據以責令補稅,及按應納稅額核處1倍的罰鍰。
稅務局提醒您,為了您的荷包著想,請務必按時繳納使用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