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夫妻之間互相移轉土地,則原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應重新申請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陳先生因為個人理財規劃,因此將名下的土地移轉給妻子,沒想到竟然收到稅務局的公文,要求陳太太需要重新提出地價稅自用住宅申請,否則將改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陳先生向稅務局反映,土地原本就有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為何將土地贈與給妻子後,優惠稅率需要重新申請?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地價稅之核課方式是以每年的8月31日之土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發單課徵。若土地有發生移轉之情事,則會以8月31日地政機關登記之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採用一般稅率課徵。而稅務局也會就原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者,定期與戶政及地政系統連線勾稽,針對已不符優惠條件者,發文要求重新申請。
因此,不論是夫妻或是長輩子女之間移轉土地,有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條件者,都應該在每年的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以免喪失原有優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