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學生團體於校內辦理收費之相關活動應報繳娛樂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鳳凰花開,驪歌輕唱,各級學校的畢業季又來臨,畢業生們為了留念,常常舉辦大型的畢業典禮或畢業舞會,而學生團體如在校內辦理收取費用之畢業舞會,應該要依法報繳娛樂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查現行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電影、演唱會及舞會均屬娛樂稅課徵範圍,所以學生團體於校園內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或舞會,如有售票、收取費用或銷售其他等值商品者,依現行娛樂稅法第8條之規定,均應於主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該分局進一步表示,依據娛樂稅法第4條規定,機關、團體、公私事業或學校及其他組織,對內舉辦之臨時性文康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始可免徵娛樂稅。所以,學生團體在校園內辦理有收取費用之娛樂活動,自然應該報繳娛樂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