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 土地移轉後如符合自用住宅要件者,請於9月22日前向本局提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逾期限申請,自次年起適用。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土地若經移轉(繼承、買賣、贈與等原因),縱其用途未變更,仍應由新所有權人依土地稅法41條規定於開徵40日(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定後本年度即可以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若超過期限才申請者,自次年度起才能適用。如本年度未能及時申請適用,地價稅稅金相差4倍以上,民眾可善加利用此一節稅管道。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之條件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另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一處為限。
該局進一步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辦方式如下:
1逕至本局網站(http://www.tytax.gov.tw)→熱門線上服務→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
2、利用統一超商ibon事務機辦理。
3、其他方式:填妥申請書以郵寄方式寄送至地方稅務(分)局,或親自至地方稅務(分)局辦理申請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