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工業區土地按核定規劃使用者,按千分之十基本稅率課徵,免累進核課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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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凡依法核定的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已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無論自有自用或出租供興辦工業人使用,均得適用工業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免予累進,應檢附之證件如下:1.建廠期間:應檢附建造執照(建築物用途載明與物品 製造、加工有關之用途)及其他相關文件,如建廠前依法需先取得工廠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2.建廠完成後:已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及工廠登記證;未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使用執照或其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文件上用途記載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建築物)。稅務局再次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或興辦工業人,申請適用工業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如果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如有不了解的地方或有疑問,可上該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取得相關資訊外,亦可撥打該局客服專線080087898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