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經營超輕型飛機飛行俱樂部應申辦代徵報繳要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飛行俱樂部設置動力飛行器,係屬娛樂設施,並非交通工具,且有收取費用,應依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之規定,課徵娛樂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超輕型飛機飛行俱樂部向入會會員收取之一次入會費,及向會員或非會員每次收取之使用費,均應依規定認定徵免娛樂稅及營業稅;而飛行俱樂部之各項收入,除銷售飛機及餐飲收入兩項僅課徵營業稅外,其餘各項收入均應依其性質課徵營業稅及娛樂稅。如有任何疑義,歡迎來電08-7338086分機324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