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612水災受損報停、報廢車輛,稅務局主動退還溢繳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 本(101)年6月12日水災造成嚴重災害,如因水災受損無法使用並於101年12月31日前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之車輛,該局將依監理機關提供之資料,主動退還其無法使用期間溢繳之使用牌照稅。無須另外申請退還溢繳稅款。
依財政部函釋規定,汽、機車因遭颱風侵襲受損,如持有證明文件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廢手續者,其使用牌照稅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並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汽車、機車(151cc以上)因天災受損必須修復始能使用,未能即時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手續,若能於天災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相關機關核發證明及修車廠之證明文件,確可證明有停駛情形者,准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基於愛心辦稅及便民服務並考量災區民眾短期內恐無暇辦理車輛報停、報廢退稅申請,放寬規定對於水災受損無法使用且於101年12月31日前向監理機關完成報停、報廢手續車輛,該局將主動依監理機關提供的資料,辦理使用牌照稅退稅作業。如尚有疑義,歡迎撥打服務電話:7748823、7748833、7748853、7748863、7748873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879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