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 土地移轉仍作自用住宅使用,仍應重新提出申請地價稅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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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林先生來電表示:為何收到稅務局通知申請新購土地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通知函?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特別提出說明,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買賣或贈與而移轉,其土地所有權人既已變更,縱其用途未變更,仍應重新提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者,於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重新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民眾如有任何疑義,請洽稅務局詢問,免費電話:0800-476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