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 印花稅檢查開始囉,納稅人如發現有短漏繳(貼)印花之情事時,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補繳(貼)印花,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開始實施印花稅檢查,預定檢查期間截至101年11月30日。
  稅務局指出,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等指定之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納稅義務人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免除逃漏稅之處罰;但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請自行檢視各項應稅憑證,若發現有短漏繳(貼)印花之情事時,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補繳(貼)印花,否則一經查獲,除須補貼印花稅票外,並按漏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勿因一時疏忽而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