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不動產,該項憑證免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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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該項憑證並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所以不具有契約性質,則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不須貼印花。但如果雙方經過調解,由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或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因同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實質上等於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