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行政訴訟案件當事人應預納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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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行政訴訟案件不另徵收郵電送達費,但當事人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時須預納裁判費,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下同)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2,000元,上訴案件6,000元,上訴案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3,000元。對於抗告及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均徵收裁判費1,0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96年7月4日修正行政訴訟法規定,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若當事人未預納,行政法院將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繳納者,行政法院將駁回其起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又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多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或由法院裁判負擔。舉例來說,納稅義務人如果對訴願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應先預納裁判費4,000元(簡易案件2,000元),若對起訴事件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先預納裁判費6,000元(簡易案件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