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國稅局]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已過,若發現有所得漏報,應如何補救?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已於101年5月31日截止,納稅義務人若自行發現有漏報或短報所得時,應儘速自動補報,補報方法係重寫一份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請在該申報書右上方空白處註明第二次申報、原申報日期及收件編號;經計算如有應補繳稅款,尚須填寫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向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該補繳稅款,尚須加徵利息,計息期間自101年6月1日起至補繳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計算,一併徵收。
納稅義務人補申報時,應持補報申報書並檢附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證明聯及有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另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因少報或漏報應稅所得,而未能即時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如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漏報所得額在25萬元且漏稅額在1萬5千元以上者,還必須處以罰鍰,不可不慎。【#316】
新聞稿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朱素明
聯絡電話:(07)6260123分機5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