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 101年牌照稅尚未繳納民眾請儘速繳納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101年使用牌照稅已於101年4月份開徵,截至101年6月10日止,徵起車輛數約63萬輛及稅額約59億元,徵起率分別達到95.32%及95.54%,茲提醒汽車及151cc以上機車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果尚未繳納使用牌照稅,請儘速繳納。

使用牌照稅稅法第25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同法第28條第1項也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含停放)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該處呼籲民眾儘速繳納牌照稅,以免逾期被罰。

該處表示,只要車籍在臺北市的市民,因未收到101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或收到後不慎遺失,請向該處及其所屬13個分處全功能、牌照稅服務櫃臺、該處駐臺北市區監理所及士林監理站牌照稅服務櫃臺申請補發,在繳納期限內儘速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或便利超商繳納;亦可使用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至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進行繳稅。

另外該處特別要提醒民眾,汽車未依規定期限到監理機關辦理定期檢驗者,超過一定期間,監理機關將會逕行註銷牌照。牌照被註銷之車輛在未經檢驗合格重新領牌照前,若繼續使用(含行駛及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除補稅外,還須按補稅金額加處2倍罰鍰。該處特別呼籲民眾隨時檢視愛車有無逾期未檢驗之情形,並儘速向監理機關洽辦,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