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 水災毀損車輛 報廢可退牌照稅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因應本年6月12日水災造成之嚴重災害,對於車輛因水災受損無法使用,於本年12月31日前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該無法使用期間溢繳之使用牌照稅,應依監理機關提供之資料主動辦理退稅。
該局提醒車主,車輛如因水災泡水毀損不堪使用,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報廢手續時,須填寫車輛報廢原因是受水災造成,或出具村里長、鄉鎮公所的相關證明,監理機關會將其報停或報廢的起始日追溯至今年的6月12日,若已繳納全年牌照稅,可以退還尚未使用期間的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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