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 戶籍遷出再遷入自用住宅地價稅要重新申請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設立戶籍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法定要件之ㄧ,戶籍如有異動應向稅捐處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戶籍遷出又遷入時,也需要向稅捐處重新申請,以免自身權益受到影響。

該處指出,稽徵實務上常發現民眾因為不知道法令規定,於戶籍遷出自用住宅後未向稅捐處申報,被查獲時遭改課及補徵5年差額地價稅的情況。該處為維護納稅人權益,已利用各種管道加強宣導戶籍異動對自用住宅稅捐的影響,民眾要多加留意以免權益受損。

該處再一次提醒民眾,原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自用住宅,原設籍人如因小孩就學或工作需要等原因,戶籍必須遷至他地,嗣後又遷回或該地另有其他直系親屬遷入戶籍,而且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時,土地所有權人必須於當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稅捐處重新申請核准,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