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 公司清算未通知稽徵機關申報債權屬清算不合法公司人格自不消滅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司於清算完結,將表冊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依公司法第93條第1項、第331條第4項之規定,尚須向法院聲報備查,惟向法院聲報,僅為備案之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案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是否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應視是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若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縱經法院為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解散清算時,若明知公司尚有應行繳納之稅款,卻怠於通知稽徵機關申報債權,即難謂該公司業經合法清算完結,公司人格自未消滅,稽徵機關可不待法院撤銷准予備查之裁定,即對該公司追繳欠稅或補徵稅款及處罰。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請利用該局電話3326181轉2571,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