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 完成車輛檢驗,並不代表無欠繳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關車主反應,其車輛已定期辦理檢驗,且監理機關或代檢驗廠商均未告知其尚欠使用牌照稅未繳納,於使用公共道路遭查獲,被處以1倍之罰款深感不解,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現行使用牌照稅法並無欠繳使用牌照稅之車輛,不得辦理車輛定期檢驗之限制,車輛雖已辦妥定期檢驗,並不代表使用牌照稅已繳清,依照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免再依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該局特別呼籲車主,於辦理車輛定期檢驗時,請務必檢視有無欠繳使用牌照稅,以免因欠稅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遭查獲而受罰。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地方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一般電話:總 局:3326181轉2453-2461。
中壢分局:4515111轉602、603。
大溪分局:3800072轉317。
楊梅分局:4781974轉3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