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 娛樂稅罰則不輕,代徵人要注意依規定報繳,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些商家為招徠生意增加收入,常以寄檯方式擺放投幣式搖搖馬、抓娃娃等電動娛樂設施供人娛樂,營業額雖微小但仍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娛樂稅課徵範圍,均應於開業前向稅務局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娛樂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出價娛樂的人,但是由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的業者或舉辦人代徵。娛樂稅代徵人若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娛樂稅,如經查獲,除依娛樂稅法第12條規定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外;如有漏稅額者,尚須按應納稅額處5至10倍之罰鍰,兩者擇一從重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