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私有土地無償供政府機關及道路使用,才能享有減免地價稅,凡不符免稅規定者須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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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自99年5月7日修正後,私有土地無償供政府機關使用及公眾通行之道路才有免徵地價稅的優惠,換言之,縱使土地無償供公共使用,例如供社區活動中心、公園、綠地等使用,也沒有免徵地價稅規定之適用。該局目前正進行該項土地清查工作,一經查核不符免稅規定者,均須自100年起恢復課徵地價稅,並補徵該年差額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果土地無償供給政府機關使用,土地所有權人可取得政府機關之證明文件,於每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減免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對於以上內容如有疑問,可上該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瀏覽,亦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8-7748816或撥免付費電話080087898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