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 逾期繳納稅捐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稅捐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未於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依稅法規定,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 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15%。也就是說,納稅義務人超過繳納期限30日,未繳納應納稅款者,除繳納本稅外;還要多繳應納稅額15%的滯納金。
該局更提出說明,各項稅捐截止繳納日期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時,其繳稅截止日期順延至星期一;若星期一又適逢例假日時,則可順延至星期二,以此類推。舉例而言,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繳納截止日期若為星期五,納稅人於星期一或星期二繳納,因已逾繳納期限二日,應加徵1%滯納金;但若繳納截止日為星期六或星期日,因金融機構不上班無法繳納稅款,其繳納截止日則順延至星期一,納稅人若於星期二或星期三繳納,因未逾二日,並不會被加徵滯納金;但若在星期四或星期五繳納者,因已逾二日,應加徵1% 滯納金。
納稅人對稅款應否加徵滯納金有任何疑問,歡迎撥稅捐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66969,稅捐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