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團體臨時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或舞會如有售票或收取費用,均應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學生團體於校園內臨時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或舞會,如有售票或收取費用,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該處進一步說明,高中及大專院校學生團體,如有舉辦上開臨時各項娛樂活動時,應依規定申辦臨時公演,若未辦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經查獲者,依規定應處新台幣1仟5百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的罰鍰;主辦單位如屬機關、團體、公營機構或學校時,通知其主管機關依法懲處其負責人。
該處提醒本市內各學生團體,若有舉辦上揭之各種臨時活動時,均應於舉辦前向該處申辦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如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亦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
民眾若有娛樂稅之相關問題,請撥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或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該處同仁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