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 重購自宅用地退還增值稅,五年內因繼承移轉免追繳原退稅款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小姐詢問:父親100年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購自宅用地退還增值稅,最近繼承父親重購之土地,是否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重購土地於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因繼承而移轉時,免追繳原退還之稅款;惟繼承人於繼承重購土地後,於上述期間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時,稅捐稽徵機關會向繼承人追繳原退還稅款,請民眾特別注意!如果民眾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請撥打該處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